当前位置: 首页 > 调研之窗 > 法官论坛
三原法院:试述民间借货的审判难点及应对策略
作者:段哲  发布时间:2015-06-08 11:26:53 打印 字号: | |
  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普遍的社会现象,作为一种社会信用形式和正规金融的补充,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和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够畅通,而民间资本的正当投资渠道又过于狭窄,急需融资和追求高额回报的两方面需求催生了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以外的大量民间借贷行为,其中不乏高利贷,山此引发许多纠纷和问题,甚至导致涉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发生。本文主要分析民间借货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以及如何避免这些法律问题出现。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规制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被称为“灰色金融”的民间借货市场亦日益活跃,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逐年增加,已经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且已成为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的不稳定因素。

  一、民间借贷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圈子里,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中,亲朋好友之间碍于情面;借款手续多数是在不正规的条件下形成的,有时不会让对方签借条或者是找见证人在场见证,或者是即使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或是签订了借条,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公民之间,它也很难做到全面规范的阐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 借款主体认定难

  实际借贷主体认定难。我国现有法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规定得较为全而,而对非银行机构、职业放贷人的资金放贷行为则要么禁n,要么缺少判定其合法性的规定。有观点认为,为了更科学、有效地规范民间借贷,必须对民间不同类别的借贷加以区分,对不同性质的借贷进行准确定性。譬如根据民间合法借贷在经营性、营利性等特征上的差异,可将民间合法借贷区分为民间民事借贷和民间商事信贷。但也有观点指出,根据借贷主体的不同区分借贷行为的合法与违法、有效与无效,属于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法,严重违反了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民法基本原则,不符合立法的发展趋势和潮流。

  (二)借款金额难以认定。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出借人往往仅持有借条而缺乏款项交付凭证。如果是数额较小的借款,一般可以推定出具借条时款项已经交付,从而认定借款事实的发生。但对于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借款,仅有借条或借款合同、收据,而没有款项交付的其他证据,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较为困难。有的数百万元的借款出借人往往声称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而借款人不予认可,因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给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有无实际发生以及借款的具体数额等带来困难。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借条外,双方当事人能够提供的印证借款事实的其他证据往往较少,且多缺乏书面证据。在直接证据存在疑点的情形下,很难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分析排除疑点,做出正确判断。

  (三)没有担保或担保无效

  多数出借人风险意识淡薄,没有设立担保。有的即使设立了担保,但对(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导致担保手续不规范,担保人名称书写混乱,有的把“保证人”写成“证明人”或“见证人”;有的书写为“保证人”的,也没有注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致使有的案件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

  (四)超过诉讼时效

   有的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的虽然知道法律规定,但碍于情面等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及时催要借款,也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

   二、如何应对民间借贷诉讼中难点。

  (一) 保护合法借贷行为,畅通融资渠道。

  维护良好的金融运行秩序和环境,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是振兴经济和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在民间资本口益壮大、投资需求口益强烈的现状下,一味地采取“堵”的方式否定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并非有效之举。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实现司法的疏导作用。

  (二)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判断,准确认定借款事实。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最大难点在于事实认定,主要表现为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以及款项交付行为的性质认定三方面。依照借贷行为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出借人应当证明出借款项的事实以及出借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借款人应当证明借款已经偿还的事实。根据借款人的抗辩,还可以对借据以及收据的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款项的,也必须对偿还款项的过程作合理说明。虽无出借人的收据等书面证据,但能够从借款人说明的各项已证事实中推断出唯一结论的,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理念,可以认定借款人关于已经偿还的主张成立。对于有可能涉及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尤其要注重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对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坚决不予保护,防比出现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的情况。

  (三)诉讼时效的认定。

  如果当事人在借条上并未注明还款日期,那么就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条是无期限的。但是当双方签订了有还款期限的借条或者是借据,借款人并未按时还款,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到期之口再宽限两年,贷款人同意且未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据的条件下,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刑、民交叉问题,严格罪与非罪的界限,妥善处理案件,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使民间资金流向合法渠道。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共同促进民间借货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几意见.人民网,1991- 07 - 02.

2、王建民,张玉英.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田.法律适用,2010.(03).

3、李勇主编.借贷•担保合同纠纷[M].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3.

4、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5、何菲菲主编.法官说法一借贷•担保纠纷案例[M].1版.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5.
来源:三原县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