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约聘礼的价值越来越重。而婚姻自由的制度又为婚约反悔提供了依据,男女为返还彩礼闹纠纷的也越来越多。
2014年,西阳法庭发生婚约彩礼返还纠纷诉讼的就有28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婚约彩礼返还没有具体规定, 结果在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法庭,同样的彩礼纠纷判决出现不同的返还比例。如三原县法院2013年至2014年,判决返还最低的比例为30%,最高的比例为 100%。同一法院判决返还比例相差70%。
对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该规定比较原则,在审判实践中,仍 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人民法院对个案之间的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本文仅就对该类纠纷的处理原则作一简要探讨。
彩礼的特征及范围确定
彩礼的特征。给付彩礼是公民之间在缔结婚姻过程中,为保证婚姻目的的实现,所发生的一种财产流转关 系。首先,给付彩礼是我国民间的一种风俗习惯,至今在广大农村尚普遍存在,且彩礼金额还有逐渐增大的趋势;其次,给付彩礼的行为是以保证将来能成就婚姻的 婚约为前提,没有婚约,即使发生财产给付关系也不能认定是彩礼;其三,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其法律效力同样应当依附于婚约的效力;其四,目 前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法律效力未作明确规定,所采取的态度实际上是既不提倡肯定,也不反对和禁止。
彩礼范围的确定。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所给付的财物不能一概的都视为彩礼。哪些应当视为彩礼,哪些 不应当视为彩礼,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彩礼仅指基于为保证成就婚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由当事人之间或通过中间人如媒人等商定,而 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务。它由以下两方面构成:(1)彩礼的订立以将来保证成就婚姻为目的的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是男女双方或各自的父母在结婚前, 为保障成就婚姻而先达成的一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契约或协议。在婚约达成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物品,以表双方的诚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彩 礼。(2)彩礼的给付时间一般是发生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登记结婚的前后,也有大量发生在结婚仪式上。给付的数额一般都需由中间人从中按习俗商定,有时还 需要通过中间人从中完成交付。这种情况下的财物给付行为既不属主动赠与,亦不能认定是主动索取。如果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就不能认定为彩礼,也只有符合以 上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所规定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也才涉及返还的问 题。
处理彩礼返还纠纷的基本原则
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彩礼的给付都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而进行的,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当然撇不开风 俗习惯在其中的作用,如果不管不顾这个问题而一味的判决接受方全部返还,不仅与当地风俗习惯相冲突,而且会造成当事人内心不服,抵触执行,甚至会激化矛 盾,影响社会和谐。所以,在审理此类纠纷时,要根据个案的不同,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的实际,使判决更能符合民意,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原则是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法定原则,彩礼纠纷与离婚纠纷在依附人身关系方面基 本相同,只不过离婚纠纷建立在已经存在的夫妻家庭关系之上,而彩礼纠纷发生在准备建立婚姻家庭关系的阶段。因此,处理彩礼纠纷时延续适用无过错方原则,既 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又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公平原则。公平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 需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利益。该原则和诚信原则一样,与道德规范联系非常紧密。彩礼纠纷在很大层面上体现的就是道德问题。因此,解决此类纠纷应 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这样才能体现出法院裁判符合其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