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言君子一诺值千金,人无信,则不立,这都体现了承诺对一个人的重要性,在如今的法治社会契约意识更是经济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但总有人却不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最终只会给自己招来官司。近日,长武法院审结了一起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六台村民委会因未按约定给付工价款被起诉。被告六台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判决六台村民委员会给付王锋剩余工价款14.8万元。
1998年原告王锋与被告六台村民委员商议,原告承揽六台村委会在五里铺商业门店建筑工程。按约定原告在六台村八组沿312国道五里铺段北边,建两层十四间商业门店,即东第二十九间至第四十二间。工程造价35.4万元。工程完工后,因多种原因未正式验收结算。2009年10月28日作为遗留问题经镇政府协调,原、被告经过算帐达成了协议,由被告一次给付原告工程款29.7万元。协议达成后被告给付原告14.9万元后,向原告出具了下欠原告14.8万元欠条一张。并加盖了六台村委会公章。原告催要未果,于2015年3月27日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为被告建房的义务,被告应当履行向原告支付工价款的义务。后原被告双方又达成了新的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