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村村民理应睦邻友好,但被告人却因庄基纠纷故意驾车将人撞伤,触犯了法律。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均系泾阳县太平镇孙家堡七组村民。两家因庄基地纠纷素有积怨并多次发生过吵闹。2014年3月24日上午10许,被告人李某家请匠人、亲友在该村村西麦地里新划分的宅基地上施工过程中,张某丈夫到场阻挡,并于李某亲戚发生厮打。后被害人张某某赶到现场后,对被告人李某进行辱骂。被告人李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从外返回现场后,因被害人张某对其进行辱骂,而开车将被害人撞倒,致使张某受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张某在被告人李某盖房的过程中,对其进行阻挡及辱骂。致使邻里纠纷进一步激化,其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可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本案中李某因张某阻挡其盖房并进行辱骂而开车将其撞伤,最终被判处刑罚。不管是被告人李某还是被害人张某在此次犯罪中都有自己的错误,也最终都受到了伤害。其实邻里双方本应和谐相处,确因为一些矛盾而互不相让,致使悲剧发生,实属不值。在生活中,不管是我们的小家还是社会的大家,都需要我们相互努力,和谐相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我们美好“中国梦”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