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泾河法庭处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动武。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2014年12月3日18时许,在泾阳县崇文镇某村,原告李某在清扫落叶并焚烧时,烟火熏烧了被告付某家的树木,随后发生口角,进而打架,致使二人脸部等部位受伤。泾阳县公安局给予被告付某罚款500行政处罚,给予原告李某罚款200元行政处罚。事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往泾阳县永安医院治疗,次日,在该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7天,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颜面部皮肤擦伤。原告为索要各项花费共计6301.61元诉至法院。被告对双方打架一事无异议,但是认为原告在被告家树木底下堆积焚烧树叶在先,并且自己也受伤了,所以不同意赔偿。双方矛盾激烈,争议较大。
冤家宜解不宜结,考虑到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办案人员积极在双方之间进行协调。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原告李某因人身损害遭受的损失5023.61元,依法判令被告付某向原告李某赔偿3516.53元,因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其余损失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担。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