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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法院:“春风行动”出重拳 雨中执行扬法威
作者:胡雅丽 高文  发布时间:2015-06-04 16:09:39 打印 字号: | |
  6月3日,永寿法院执行局依法拘留了一名长期躲避、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维护了法律尊严,捍卫了司法权威。

   2011年4月26日,张鹏驾驶一辆重型牵引货车,沿31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与同方向遇障碍停车待通行的另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擦挂后,与相对方向李亮驾驶的正在通过单向通行路段的汽车起重机(该车系董锋所有)相撞,造成汽车起重机驾驶员李亮当场死亡,乘员王强受伤、汽车起重机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后经永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鹏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李亮家属及王强、汽车起重机车主董锋分别诉至法院,要求张鹏及其所属保险公司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约5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死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永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各原告损失共计22万元,剩余部分约40万元由被告张鹏承担。判决送达后,被告张鹏不服,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中院审理后,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三名原告各项损失共计约22万元,被告张鹏承担三名原告损失共计约3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但被告张鹏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三原告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法官依照法律程序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前往其家中执行案件,但被执行人长期外出躲避执行,执行法官向其父母做工作、讲政策,希望他们能劝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但因为被执行人行踪不定,杳无音讯,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2015年5月,在永寿法院开展的“春风行动”集中执行活动中,该院执行局将此案作为集中执行活动的重点案件之一进行督办。重新进行了查车辆、查房产、查存款、查股票的“四查”工作,经过周密查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小轿车,各种银行卡数张且有数额较小的交易明细。随后,依法对车辆和银行卡的卡户进行了查封冻结。2015年6月3日,法院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董锋提供的被执行人藏匿地点的执行线索后,及时向该院领导作了汇报。在院主要领导亲自安排下作出执行预案,并邀请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监督执行。

  为了案件的顺利执行,不顾路途遥远、天气恶劣、道路湿滑,执行局全体干警冒雨争分夺秒前往被执行人藏匿地彬县汽车检测中心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现场,被执行人面对“从天而降”的执行法官惊慌失措,意欲趁机逃脱,执行法官当机立断将其强制带往永寿法院。

  在法院,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逃避赔偿义务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耐心做其思想工作,希望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反复劝解,但被执行人态度强硬,声称自己没钱赔偿,宁愿坐监狱。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实际情况,合议庭合议后决定依法对该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将被执行人送往拘留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永寿法院执行法官在该起执行案件中表现出来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给予了充分肯定,高度赞扬了法院人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过程中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所体现出来的威慑力。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执行当中。
来源:永寿县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