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9日下午16时左右,程某官与朋友李某、吕某刚、姬某库、张某、闫某峰在李某经营的饭店吃饭,期间,上述六人共同饮酒。程某官在当日晚19时左右吃完饭后离开李某经营的饭店。当日晚23时左右,程某官在兴平市某街道办事处邮电所东约100米处发生了交通事故,被刘某东驾驶的未经年审的普通货车撞倒后逃逸,程某官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东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发、南某梅、张某妮、程某晨医疗费等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34005.20元。2015年1月7日,程某发、南某梅、张某妮、程某晨又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李某、吕某刚、姬某库、张某、闫某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各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人民币76193.33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后法院认为,共同饮酒人之间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饮酒人在客观上应当意识到酒精具有毒副作用,过量饮酒会导致人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故饮酒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五被告在与程某官一起吃饭喝酒的过程中共同饮酒,在程某官已严重醉酒的状态下,如果五被告能尽到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将程某官全程送至安全地点,则有可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五被告却在程某官已严重醉酒的状态下,任其独自离开,没有尽到应尽的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五被告应对程某官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五被告对于程某官的死亡应各承担人民币5000元的赔偿责任为宜。程某官的死亡,给其亲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五被告对程某官没有尽到应尽的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原告要求五被告各赔偿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的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中国是礼仪之邦,有着渊源流畅的酒文化,历史上有过“醉卧沙场君莫笑”的豪情,也有“酒逢知己千杯少”热情,更有“李白斗酒诗百篇”的美誉。朋友相聚,把酒言欢,本无可厚非,但一定要把握住度,切莫过量,否则就要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