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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 “油耗子”贪财夜盗 行迹败露终伏法
作者:张瑜  发布时间:2015-06-01 15:42: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旬邑法院依法宣判了由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文某涛、崔某磊、强某浩、张某力盗窃一案,判决:被告人文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崔某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强某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4年11月左右,被告人文某涛与被告人崔某磊共谋盗窃车辆柴油贩卖获利,后二人驾驶文某涛从彬县勇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赵永成处租来的现代牌小轿车,携带购买的油泵、塑料桶等作案工具,实施盗窃柴油犯罪数次。后被告人文某涛又联系被告人强某浩和张某力相继入伙共同盗窃。2014年12月12日,经被告人张某力联系,文某涛又从西安市鱼化寨郑勃勃处租来了东风牌小康面包车用于实施盗窃。2014年12月2日至21日期间,在被告人文某涛的安排下,该盗窃团伙驾驶两辆租来的车辆,携带四人多次购买的大容量塑料桶以及油泵等作案工具,分工协作,趁夜晚在咸阳市旬邑县、淳化县一带多次流窜盗窃停放在路边的货车、铲车等车辆油箱中柴油,盗窃得手后,被告人文某涛将所盗柴油贩卖给淳化县、旬邑县、铜川市照金镇等地过往车辆,所获赃款由文某涛统一分配使用。经旬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文某涛、崔浩参与盗窃柴油价值共计16676元;被告人强某浩参与盗窃柴油价值共计12990元;被告人张某力参与盗窃柴油价值共计800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涛、崔某磊、强某浩、张某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流窜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文某涛、崔某磊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对全部犯罪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强某浩、张某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涛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多次流窜多地实施盗窃,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涛、张某力积极退还赃款,被告人崔某磊、强某浩亦退赃,依法在量刑时在各自退还范围内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情节,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本案中的四名被告人均系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这样的年龄,正处于学习、创业的好时光,可他们却因为贪财走上了违法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在此,想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干违法的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不走正道,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旬邑县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