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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冒用好友信用卡取款 男子获刑三月罚二万
作者:周亚萍  发布时间:2015-05-29 10:34:15 打印 字号: | |
  旬邑男子马科拾得好友信用卡后,贪心作祟,冒用好友信用卡取款7500元,终获刑罚。5月28日,旬邑法院依法对此案公开宣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科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拿到判决书的马科悔恨交加,后悔自己不该一时贪财,以为天上掉下了馅饼,不料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要退还被害人的损失,自己还被判了刑,交了罚金,也坏了声誉,真是得不偿失。

  被告人马科与被害人李刚系同村好友,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科与李刚一同去旬邑县农业银行太村分理处帮李刚将7000元钱存入银行卡,李刚让马科帮其在ATM机上查询另一张银行卡上的余额,并告诉了马科密码,查询完后李刚装卡时将农业银行卡掉在了地上,其没有发现便离开了,被告人马科看到以后,将卡捡起来装在自己身上。2015年1月13日、1月25日,被告人马科分两次在农行ATM机上从卡内共取走7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科向李刚退还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冒用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马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一种行为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应当定罪处罚。从实践中办理的各类信用卡犯罪案件来看,大部分被告人都与本案中的马科一样,属于捡到他人信用卡后进行取款的临时起意型犯罪。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因此,切不可贪小便宜触犯刑法,让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旬邑县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