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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交通肇事赔偿闹纠纷 法官倾心调解止纷争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5-05-28 09:34:05 打印 字号: | |
  5月26日,淳化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交通肇事纠纷案件,经过合议庭办案法官耐心调解,双方互谅互让,定纷止争,握手言和。

   2014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水某军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方向行走的原告王某西相撞,致原告在淳化县医院住院治疗26天,被诊断为颅脑损伤、硬膜下积液、头皮挫裂伤、头外伤反应、右侧耻骨上支骨折、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共花去医疗费8117.21元。原告又转 延安大学咸阳医院住院治疗11天,被诊断为:慢性硬膜下血肿,共花去医疗费17353.64元。原告出院后,双方于2014年8月23日私下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营养费及后续疗养费共计12000元,如原告以后身体出现的一切不适和疾病与被告无关。2014年9月7日,原告王某西再次在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住院治疗7天,被诊断为右侧额颞顶枕部慢性硬膜下血肿、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气肿、双肺肺炎等,共花去医疗费用43892.11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但被告以自己按照协议已赔偿原告12000元,对原告后续住院治疗按照协议与己无关为由于拒不赔偿。2014年12月8日,原告王某西依法将被告水某军诉于淳化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6302元。

  审理期间,办案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对原告后续住院产生的费用中,被告不应承担原告治疗其他病情的费用。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经过办案法官说服教育,耐心调解,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除被告已付原告12000元外,再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5000元。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