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现实生活中却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获取那些本不属于自己的钱财。李军将10万元汇入小舅子赵强的账户,让赵强将款交于李军之妻赵小红,用来购买车辆,但赵强却未将汇入的10万元交于自己的姐姐。李军多次向赵强索要10万元均未果,无奈,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纠纷之诉,近日长武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赵强返还李军10万元人民币。
原告与被告之姐赵小红于2014年12月29日经本院判决离婚。2013年11月10日原告给被告汇款10万元人民币用于给赵小红买车。被告2013年11月10日也获得了原告汇款10万元人民币。但被告之姐赵小红并没有得到10万元,也没有用这10万元买车。被告赵军认为,被告2013年11月10日虽然获取了原告汇款10万元。但这钱是原告让被告给案外人赵小红买汽车用,因此被告获取10万元是有合法根据的,当天,被告就将10万元汇给了咸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用于给赵小红买了一辆日产尼桑天籁汽车。被告完成了原告交给的任务。被告没有获取任何利益。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给被告汇款10万元人民币用于给被告之姐买车。被告得到了该款,但并未给其姐,也未用于给其姐买车。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