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文驾驶车辆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 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三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六个月。
据查: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文驾驶轿车与前方同向的行人张凯发生相撞,致行人张凯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文随即用肇事车辆将被害人张凯送往三原县医院抢救,并拨打110电话报警,自动投案,并于1月22日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张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凯无责任。
审理中,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李文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凯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3000元且已履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自愿赔偿300000元,共计赔偿43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文驾驶车辆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加,道路交通风险与日俱增。法院提醒,行车上路,务必谨慎驾驶,文明驾驶,尤其是暗夜、雨天等恶劣环境,切莫超速行驶,以免酿成惨剧,害人害己。(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