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平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采取调判结合的方式快速结案,双方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
原告吴某的妻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吴某及其子女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张某赔偿相关损失二十余万元。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有意见,认为死者对于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自己很委屈,加上自己身患糖尿病,不能干重活、生活困难,所以不同意赔偿。该事故发生后张某曾支付过丧葬费,但张某认为自己只是出于善良的心理,因为对方毕竟已经人亡,才同意支付了丧葬费,对于其他损失认为自己无能力也不应承担。法院对此多次做工作,张某一直不同意赔偿损失。但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法院为了尽快解决死者家属所面临的经济困难,同时给死者家属在精神上以安慰,多次给保险公司做调解工作,该公司最终同意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赔付原告损失11万元并尽快兑付,本院对此出具了调解书加以确认,被告张某亦表示满意。对于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法院在原告和被告张某之间又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因被告张某表示自己虽然想解决此纠纷,但无履行能力,最终调解未果。针对这种情况,法院果断依法出具了判决书,判由被告张某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死者家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等共计14万余元。被告张某对于判决未表示异议。目前,双方均未表示上诉。
对于交通事故案件,该院一直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坚持能调则条、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方式,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