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永寿法院:交通肇事致人亡 积极应对获缓刑
作者:王莉  发布时间:2015-05-15 09:28:33 打印 字号: | |
  超速行驶且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洋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5月12日上午,永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洋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4年8月20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李洋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594km+560m处时,与由西向东横穿公路的行人来红发生碰撞,造成来红当场死亡、路外加水点处杨文加水设施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永寿县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洋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有效避让,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来红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件受理后,该院了解到,被告人李洋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54000元,赔偿加水点财产损失2200元,同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该案中,被告人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永寿县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