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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承包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作者:李君  发布时间:2015-05-14 15:42:1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5月12日,旬邑法院审结宣判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张三要求继承其父(已故)名下3亩人口承包地经营权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系同胞兄弟,2008年被告张四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遂一并耕种了父亲名下的3亩承包地。2011年4月份原告又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因被告一直耕种其父3亩多承包地,其父遂于2013年起诉要求被告返还3亩承包地,并要求被告赔偿6年土地经营种植损失,后经旬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四归还其父所承包的3亩承包地,判决生效后执行以前,原、被告之父去世。原告于2015年3月份诉至旬邑法院,认为父亲名下的承包地应该作为遗产由自己继承,因为被告在父亲生前未尽到赡养义务,而是虐待、遗弃、侮辱父亲,所以无权继承。

  该院审理认为,土地承包包括家庭承包、林地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之规定,林地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荒山等可以继承,而家庭承包只可对承包收益进行继承,所以原告诉求无法律依据,该院依法驳回。宣判时原告表示不理解,该院依法进行判后答疑,对土地承包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原告做了详尽解释,使其明确公民权利必须依法享有和行使,对于家庭承包地因法无明文规定可以继承,所以其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原告充分听取了判决依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表示服判息诉。
来源:旬邑县法院
责任编辑:王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