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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重点推进公正司法研究
作者:王栋  发布时间:2015-05-08 17:29:44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已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现行司法体制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矛盾已开始凸显,这是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自身的优越性和重要意义是我国推进公正司法的根本因素和保障。

关键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公正司法、依法治国、公平正义

  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检验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得到了改善,人民利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日益错综的社会格局,也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政法工作亦为如此,现行司法体制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矛盾已开始凸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变得尤为重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为进一步做好政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国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一)提高司法质量。司法工作的高质量是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坚实基础。评判改革是否成功,就是要看司法质量是否得到明显提高。要通过改革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合理配置职权职责,优化配置审判、检察资源,配齐配强审判、检察力量,将优质审判、检察资源配置到司法办案第一线。要建立健全“点线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案件质量控制体系,完善办案质量评估体系和错案评价标准、问责机制,全面提升司法质量。

  (二)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司法效率,是满足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激增司法需求的主要途径。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办案人员普遍处于超负荷状态,司法效率存在一些问题。改革要把提高司法效率作为重要目标,通过流程再造、明确司法办案职责、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和加强队伍素质、道德建设,向改革要效率、向素质要效率、向管理要效率、向科技要效率、向职业道德要效率,大幅度提升司法效率,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个问题,一是公正,二是廉洁。执法司法公信力不高,归根结底就是在这两个方面出了问题。解决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既要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更要靠制度管人管事。要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阳光司法,把执法司法权关进笼子里,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提高群众满意度。群众对政法队伍作风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六难三案”。要通过改革从制度层面解决“六难三案”的问题,从根本上实现司法作风大转变,以良好的作风、良好的形象,赢得群众支持和满意。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推进公正司法的关系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这些所存在的问题,也就意味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性。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公正司法的根本要求。《决定》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高效、权威,是我国司法改革要达到的价值目标;而要实现这样一个价值目标,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这个改革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就意味着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就是要从体制上着手。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是推进公正司法的保证。

  《决定》指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所必需遵守的原则,必需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要紧紧抓住问题关键、要立足本土性,始终走“本土化发展道路”等,这些原则无疑体现了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优越性,这也为推进公正司法提供了保障。

  总之,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也已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只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才能解决我国司法领域所存在的问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才能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来源:旬邑县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