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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
作者:罗银环  发布时间:2015-04-27 08:56:40 打印 字号: | |
  4月24日,兴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崔某诉滕某、人保财险咸阳电子区支公司、人保财险兴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官耐心细致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终成功调解结案。

  2012年5月31日7时40分许,被告滕某驾驶陕DJC45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平市定周村5组什字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陕DJF255二摩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33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滕某负全责。发生事故的车分别在人保财险咸阳电子工业区支公司和人保财险兴平支公司参加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兴平市人民医院住院102天,产生医疗费等 97994.29元,后因医疗费给付发生争执并有过肢体冲突,当纠纷诉讼至法院后,该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原告伤势严重,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后依法判决,双方均服判,在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均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次诉讼是针对原告后续治疗费用和二次手术费用,原告住院十一天,产生医药费及其他费用近3万,庭审进行到调解阶段时,法官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别对双方做耐心细致地工作,讲清事故一般都非故意所为,希望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考虑到原告年龄大,身体受到损害后,不但经济花费大,精神也受到痛苦,劝说原告要冷静客观,被告要实事求是,希望把原告的损失降到最低。后经反复多次调解磋商双方最后达成和解,即被告人保咸阳电子工业区支公司和人保兴平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参保范围内赔付原告合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必要的交通费等,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两保险公司愿意在两周工作日内给付款项,被告滕某将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当庭给付完毕。

  历时两年之久的交通事故纠纷最终画上圆满句号。
来源:兴平市法院
责任编辑:王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