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长武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皆大欢喜,并对法官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4年7月18日14时10分,习某驾驶陕A666FF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665KM+100M处,在掉头过程中,因查看路面情况不清,致己车右前部与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兆某驾驶的金元150正三轮摩托车左部相撞,造成金元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兆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因赔偿问题达不一致,习某将兆某诉至法院。经2014年7月30日会议研究认定;习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兆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习某请求判令被告兆某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911元。案件受理后,经该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兆某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500元整,双方均表示满意,无异议。
案件了结后,办案法官感慨到:“案子一件一件办,年龄一岁一岁长,这样的案件不知道办了多少次,对于自己所热爱的司法事业,既然选择了,就要尽最大的努力做好,让人民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