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淳化人法院就一起民事案件中原告藐视法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影响正常庭审秩序的行为依法裁定予以撤诉。
2013年6月1日,原告刘某强租赁被告何某军房屋做生意,租期一年。在原告经营期间,因缴纳电费价格问题双方发生争执,经协商无果后,被告给原告停止供电,租赁房屋门上加锁,致原告两个多月无法经营。对此,原告刘某强将何某军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370元。
审理期间,办案人员多次对原、被告做大量的庭前调解工作,但双方各执一词,调解无效。2015年4月1日,办案法官向原、被告分别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4月21日上午9时,在淳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无故缺席,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当原告刘某强再次来到法院后,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将主动撤诉裁定书送达给原告刘刘某强,刘某强看着裁定书对自己不守法行为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