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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法院:交通法规不可违 单车亦可酿祸端
作者:车建国  发布时间:2015-04-21 15:27: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武法院对一起驾驶两轮电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致人伤亡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王梅被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六万元。

  2014年12月7日6时许,被告人王梅骑两轮电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因查看路况不清,未按规定行驶,车前右侧与一骑自行车下坡的路人相撞,至其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分析认定被告人王梅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王梅生活困难,无赔偿能力,经人民法院反复调解协商,最终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告人王梅因骑电动车未按交通规则行驶,撞伤至死骑自行车行驶的他人,被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六万元。

  法官寄语: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时应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安全避让来往路人及车辆。希望电动自行车、老年代步车驾驶人以王梅的教训为戒,切莫心中无法规,脚下惹祸端。(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长武县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