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法院依法宣判了由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冬梅盗窃一案,判决被告人陈冬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陈冬梅来到位于旬邑县太村镇街道的好运来服饰广场趁正在试衣服的被害人不备,将其挂在一旁衣架上外套衣兜内的一钱包盗走并迅速逃离现场,而这些都被店内的电子监控所拍摄下来。当被告人再次返回街道时被被害人之弟发现,被告人遂将盗取的3100元现金返还给被害人,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陈冬梅藏匿于田地边玉米杆下的钱包现场起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冬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所盗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等情况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保持警惕,防止自己的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警告那些准备实施盗窃的不法分子,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千万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害人、害己、害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