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上午,永寿县法院大门口鞭炮声声,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家属为该院执行局送来锦旗,对执行法官感激万分。
2009年11月,李飞无照驾驶微型客车将王军撞伤,造成王军颅脑损伤、右腿粉碎性骨折,王军住院治疗。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李飞对该起事故负全责,对王军因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调解未果。王军遂于2012年起诉至法院,要求李飞赔偿医药费、误工损失、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1054.86元。法院审理后判决,由李飞赔偿王军各项费用共计103448.43元。判决生效后,李飞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王军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无固定经济来源,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其父患脑梗塞,其母系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被执行人家系该村困难户。同时调查得知,申请人因车祸导致行动不便,其家有3个孩子,妻子无工作,也是村上困难户。鉴于此种情况,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引导,希望其想方设法履行赔偿义务,并多次前往申请人家中告知案件进展情况。
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被执行人先后分5次共履行了23000元赔偿款,称自己实在无力偿还剩余款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永寿法院院领导亲自督办该案,经多次与县上领导及民政局相关部门协调商议,为申请人争取民政救助款10000元。期间,申请人女儿考上了大学,正在为准备学费一筹莫展时,申请人王军意外死亡,屋漏偏逢连夜雨,申请人一家生活顿时陷入困境。
2015年4月4日,永寿县法院开展“春风行动”集中执行活动,该院院长应文涛提议并经院党组会研究之后,决定启动法院执行司法救助程序,由法院先行救助给付申请人救助金,案件得以最终了结。
申请人家属黄红领取救助款项后,感激涕零,在法院大门口鸣放鞭炮,并送来“解困济危,执法为民”的锦旗表达谢意。该起案件顺利终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被执行人也卸下了赔付的重担,两个涉案的特困家庭得以正常运转,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知情群众拍手称快。(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