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淳化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运输毒品案件中,因管辖权提出异议,移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魏某和杨某两人电话联系在彬县境内见面。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魏某雇车携带海洛因从宁夏出发,当车行至福银高速彬县收费站附近时,魏某以上厕所为由下车徒步行走,当看见公安民警正在收费站附近抓捕杨某时,便将随身携带的白色塑料袋扔到草丛中。当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魏某后,魏某从草丛中指认其扔的白色塑料袋,经查白色塑料袋中的白色块状物净重19.74克,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色块状物含海洛因。
该院审理查明,该案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杨某和魏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其中,杨某涉嫌曾在旬邑县境内向淳化县辖区吸毒人员贩卖毒品。该案经淳化县公安机关发现,掌握被告人魏某与杨某于2014年10月18日再次在彬县进行毒品交易的线索后,对两人实施了布控抓捕行动。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杨某因病死亡,公诉机关对杨某做出了法定不诉,向淳化法院对魏某提起公诉,魏某的辩护人提出了管辖异议。
合议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魏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因被告人运输毒品的起运地是宁夏某地,目的地是陕西彬县,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均不在淳化县,故根据刑诉法24条规定,淳化法院无管辖权,移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