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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刑满不悔改 盗柴油被判刑
作者:徐微娜 张永鹏  发布时间:2015-04-16 09:29:42 打印 字号: | |
  4月14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偷盗柴油案件,被告李俊、刘安因犯盗窃罪被三原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被告人张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

  据查:被告人李俊伙同刘安于2014年11月14日驾驶无牌照黑色帕萨特轿车,在三原县高渠乡高速三原出口盗窃李岩驾驶的货车油箱内柴油120升,后二人又驾车在三原至云阳的半路上盗窃一辆大货车油箱内柴油100升。当日被告人刘安、梁俊祥将上述盗窃所得的柴油220升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文,被告人张文明知上述柴油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经鉴定上述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410.2元。当月25日二被告在高陵县西禹高速出口南盗窃三辆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后二人又在高陵县西泾高路上盗窃一辆红色货车油箱内柴油,并将上述盗窃所得的柴油368升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张文。经鉴定上述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309元。26日二被告又在三原县西关关中环线盗窃一货车柴油150公斤,又于2公里处盗窃柴油150公斤,后又窜至高陵县盗窃一辆水泥罐车油箱内柴油200公斤。当日二被告 在在张文家销赃时,被三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查获盗窃所得柴油595升。经鉴定上述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3724元。

  另查明,1991年被告人李俊因犯抢劫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8月13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俊、刘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俊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被告人张文明知是盗窃得来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作除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县法院
责任编辑:王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