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酒后猥亵妇女被抓。近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海峰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12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海峰在咸阳市北门口准备吃饭时,发现被害人赵小梅从泊金岸KTV出来,随后赵小梅与其男朋友分开独自行走,被告人张海峰遂尾随赵小梅并沿北平街行至仪凤东街,在仪凤东街一施工工地门口,张海峰突然抱住赵小梅,将其压倒在马路上,强行亲吻,并用围巾勒、用双手掐赵小梅的脖子,赵小梅以为被告人抢劫,便将自己上衣兜内的白色苹果5S手机拿出交给张海峰,被张海峰一句“不要”打落在地,在赵小梅说出“我认识你”之后,被告人张海峰出于放开了赵小梅,又怕报警而捡起被其打落在地的手机逃离,在逃至仪凤东街与北平街交叉口时,被迎面而来的赵小梅的男朋友韩伟及过路群众制服并抓获。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张海峰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海峰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发经过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他之前和被害人有过接触,他是想和被害人一起去开房,并没有想抢她手机,只是害怕她给男友打电话,才拿走了手机,她喊抓人后,他就把手机扔了。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峰以满足其性欲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搂抱、亲吻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权,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海峰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罪名不妥。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海峰拿走手机,主观上是惧怕用手机报警,无证据证明其有非法占有该手机的目的,其特征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海峰的抢劫罪名不能成立。遂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法官提醒广大女性朋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夜间独自在偏僻出行走,并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学习自我保护的相关知识,从而有效避免不法犯罪份子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