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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作者:文 斌  发布时间:2015-04-08 10:58:52 打印 字号: | |
  债务人死亡后留有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张某生前向李某借款未还,李某向王某(张某的妻子)索要还款时,王某以与自己无关为由,拒决还款,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1年3月20日,张某在旬邑县经营砖厂,因资金周转不充实,经人介绍找到了李某。张某提出借款4万元,并约定利息。李某心想,自己手头有些许积蓄,他想如果将这些钱借给张某,还可以获得部分收益。于是李某到张某经营的砖厂进行了实地考查,看到张某经营的砖厂生意不错,经过再三考虑,最终决定将钱借给了张某,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二年,张某给李某打了欠条。二人约定借款期限很快到了,李某多次找张某索债,而张某却以经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仅清偿了部分利息,但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李某见张某的砖厂仍在正常经营,也未急于索要还款。2014年,张某因患重病去世,李某听闻张某去世的消息,急忙去查看张某经营的砖厂,发现砖厂设备及生产的成品砖均已经不见了。原来王某得到丈夫患病的消息后,即来到本地照顾张某至其去世,随后将丈夫经营的砖厂设备及现有的成品砖变卖,而后回到河南老家为丈夫办理后事。李某到张某的河南老家找王某索债时,王某明确表示张某所欠的债务与自己无关,不予偿还。于是,李某将王某起诉到了法院,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查明事实并做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旬邑县法院
责任编辑:王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