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淳化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经过释法明理,以案讲法,使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解结案,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4年8月1日,李涛因故驾驶朋友张文小轿车外出办事。当车沿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一转弯处时,与相向而行的王海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海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书认定,小车驾驶员李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1月4日,原告王海依法将驾驶员李涛、车主张文及某保险公司诉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文将车辆借给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持有合法车辆驾驶执照的李涛驾驶并无过错,车主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对原告由此造成的赔偿责任,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员李涛和原告王海按责任大小承担。故经法官耐心调解,各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海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54929.60元;由车辆驾驶员李涛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11600元;车主张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承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