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日,长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坤(化名)犯盗窃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王坤先后五次在长武县城盗窃三辆自行车、轿车遥控钥匙一个、夹克一件、50余元现金、诺基亚手机一部及钥匙等物。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坤1973年、1984年、1989年、1998年因盗窃罪被陕西四地法院先后判处有期徒刑19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坤有犯罪前科及行政违法记录,可酌定从重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