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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大胆利用案外人担保 顺利解决当事人纠纷
作者:吕凯锋 畅春翔  发布时间:2015-03-31 17:45:42 打印 字号: | |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借贷、欠款等问题时,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通常会想到请第三人做担保。其实,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引入这一机制也可以有效促进矛盾的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2015年3月30日,旬邑人民法院职田法庭援引这一司法解释,成功调解了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

  该案是一起原告张千诉被告李成合同确认有效纠纷案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调解发现,被告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的履行期限,而原告对被告不放心,怕时间久了被告“赖账”,双方僵持不下,承办法官根据案情提出由被告提供担保的建议,双方均予以接受。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对赔偿款的支付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李成的朋友王佳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顺利审结一起标达160000元的案件。该案的调解,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又解决了原告的后顾之忧,当事人双方都很满意,被告又主动的履行了义务。

  本案的现实意义在于法院调解过程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有利于债权人的权利顺利实现,也促使债务人、担保人更加自觉地履行调解协议,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债权人不仅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还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来源:旬邑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