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徐坤、张军、李海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该院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据查:2014年7月,三原一商家雇主徐坤、张军、李海等人因怀疑自己店内雇用人员孙祥明贪污营业款,便打电话纠集孙武(在逃)、李昭(另案)、张扬(在逃)、李波(在逃)等多人用砍刀、洋镐把将孙祥明打伤。因害怕再次被打,孙祥明便交出自己的银行卡给徐坤等人,并提供了假密码,后被胁迫说出了其银行卡真密码。被告人徐坤伙同孙武等在 ATM机上从孙祥明银行卡中转走现金49000元,另从孙祥明处取走1000元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三被告非法占为己有。经鉴定孙祥明伤情属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退回赃款50000元,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徐坤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坤、张军、李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私自占有其营业收入为由,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徐坤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