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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法院:“微信”也能作证据 请求还款获支持
作者:贾和平  发布时间:2015-03-13 17:53:39 打印 字号: | |
  “微信记录也可当做证据”,长武法院办案法官对原告崔军如是说。3月11日,长武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被告吴涛虽未出庭,但该院根据原告崔军提供的微信记录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

  崔军长期经营石材,2010年3月,吴涛在崔军所住的村子租赁房屋从事石材加工,双方并相互认识。2011年3月,经双方协商由崔军向吴涛供应石材。2011年7月,经结算崔军欠吴涛石材款8260元。崔军多次向吴涛催要,吴涛以未收回欠款为由未能归还。2012年12月2日,崔军再次向吴涛催要,无奈,吴涛向崔军出具欠条一张,并同意除过所欠石材款外再给付迟延给付的利息2000元。2013年6月,吴涛从崔军所住村子搬走,崔军多方寻找始终未能找到吴涛。之后,崔军通过微信联系到吴涛要求尽快还款,吴涛在微信上对其未能及时还款向崔军道歉,并答应尽快按照欠条进行还款,但经崔军在微信催要后至今未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石材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被告书写的欠条与双方之间的微信内容相互吻合,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及利息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石材款及利息的诉请应予以支持。综上,长武法院作出由被告吴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崔军石材款8260元及利息2000元的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长武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