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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为索债非法拘禁 触犯法律皆领刑
作者:苑萍萍  发布时间:2015-03-13 15:52:02 打印 字号: | |
  索要债务本是合法,但以殴打、非法拘禁的方式索债,原本合理的诉求却成了违法行为。吴军伙同张小峰、李波通过非正常途径向他人索债,结果触犯了法律。近日,吴军、张小峰、李波被旬邑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

  被害人王永伟之子因向被告人吴军借款产生纠纷,后吴军寻找王永伟及其子索要债务未果。2014年9月29日,吴军驾驶小轿车纠集被告人张小峰、李波来旬邑县找王永伟索债。当日14时许,吴军以索债为由将王永伟骗上小轿车内,将王永伟控制在车后排座位中间,并指使张小峰、李波控制王永伟手机。随即,吴军驾车将王永伟经彬县驶入福银高速强行带走。后从礼泉县出口驶出,经关中环线进入三原县境内,先后在一废弃的烂窑洞旁、一垃圾壕畔,吴军拿出一把长刀在王永伟面前拍打,或以语言辱骂威逼王永伟代还债。王永伟即按吴军要求向其书写35000元欠条(当日还15000元,次日6点前还清),张小峰用一把小刀刺破王永伟右手大拇指用血在欠条上捺印。当晚,三被告人又将王永伟带至西安市阎良区一宾馆房间内,胁迫王永伟联系亲戚向吴军指定的账号内汇款10000元。次日凌晨2时许,三被告人将王永伟带至咸阳市七厂十字附近释放,释放时吴军授意张小峰向王永伟索要车费500元。作案后,三被告人逃离,被害人被亲属接回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军以索债为由,纠集被告人张小峰、李波挟持被害人,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并持械或以语言辱骂威逼被害人代子还债,侵犯了被害人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军是主犯,应依法承担全部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被告人张小峰、李波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旬邑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