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法院依法宣判了由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二柱(化名)失火一案,判决被告人赵二柱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2014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赵二柱去旬邑县职田镇恒安洲村自己承包的耕地内整地,为了方便整地,其将承包地内的玉米秆用火柴点燃,到中午12时许,赵二柱等玉米秆烧完后离开回家。因当时风大,未燃尽的玉米秆被吹到了沟边山坡的林地内,引起林地失火,群众于当日18时许扑灭。经现场勘验鉴定,该起火灾造成林地总过火面积141.3亩,涉及甘肃正宁县永和镇琴宅村杨沟组、旬邑县职田镇恒安洲村文家川组、旬邑县湫坡头镇八王庄村三个地区,共烧毁死亡树木8482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404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二柱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总面积141.3亩,烧毁死亡树木8482株,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结合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情节,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在此案中,被告人本是想方便整地,但是却因一时疏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给自己及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物质及精神压力,所以在此想提醒大家:春季风干物燥,极易引发火灾,一定要遵守相关法规,切勿在野外随意点火,以免引发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