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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法院:民工维权须依法 伤人获刑悔不该
作者:张智华 任静涛  发布时间:2015-02-15 11:18:10 打印 字号: | |
  2月6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施明朗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4年5月5日,被告人施明朗在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圆通速递项目部干活时从架子上摔下致头部受伤,就治疗问题施明朗与项目部发生分歧。同年10月26日施明朗找安全员邓西有和项目经理沈前进要求派人陪其去取脑电图结果,二人对施明朗的要求未予满足。施明朗当日就医回来后,在工地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装在在裤子口袋。来到被害人、项目部经理沈前进办公室让其看脑电图结果,沈前进表示不看,让施明朗找邓西有解决,施明朗遂拿出水果刀,刺伤沈前进胸部、腹部及左前臂等处。后沈前进被项目部工作人员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被害人沈前进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明朗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利,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渭城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