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渭城区法院在渭城区看守所内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被告人崔富贵,201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由于被告人身患腰椎肩盘突出,无法正常行走,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在看守所内开庭审理该案。该案审理后于当日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崔富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崔富贵于2014年6月11日中午在咸阳市渭城区党校门口附近,向吸毒人员张海军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得毒资100元。6月14日下午,在位于咸阳市渭城区塔尔坡的游泳馆附近的巷子内向吸毒人员张海军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得毒资100元。随后,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收缴张海军身上毒品。6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崔富贵出租的民房内搜缴出毒品海洛因19克。
另查明,被告人2001年12月24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9月21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后于2011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富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利,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崔富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富贵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