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5日,长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冬铭(化名)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罗冬铭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冬铭持B2照,在彬县某运输公司经过1个月的培训后,2014年10月8日开始正式上岗独立拉货,当天14时22分,被告人罗冬铭驾驶陕D9362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载煤沿长武县矿区公路自北向南驶出,在左转弯进入312国道行驶过程中,因查看路况不清,采取措施不当,致己车右前部与自东向西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长武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冬铭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在医院尽心照看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判决,由人保财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50万余元,且已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冬铭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公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左转弯,因查看路况不清、采取措施不当,致己车右前部与张某驾驶的125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张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罗冬铭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冬铭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拨打“110”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冬铭驾驶车辆的所有人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罗冬铭无犯罪前科,且系过失犯罪,依法可适用缓刑。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