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长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明(化名)犯盗窃罪一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明在长武县相公镇一交叉十字路口将赵某停放在路边的红色大运正三轮摩托车偷走,到陈家沟大桥时车没油了,这时村子里出来几个人,还有个小伙在打电话,被告人陈明误以为是失主追来了,那个小伙在打电话报警,就赶紧把车丢下,然后逃跑了。
另查明被告人陈明采取秘密手段还盗窃了三辆摩托车,鉴定价值共计一万多元。
被告人陈明认为,他在盗窃过程中,见失主追来就赶紧丢下车逃跑了,犯罪形态未完成,不应按犯罪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明已盗得红色大运正三轮摩托车,被害人对该车已失去实际控制,由于被告人陈明认识错误,而将三轮摩托车丢弃,客观上也导致被害人直至公安机关将被盗车辆追回才重获实际占有权,其犯罪形态已完成,是犯罪既遂,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协助公安机关追回所有赃车,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