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太村镇小伙文小峰(化名)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又干起了盗窃的勾当。1月28日,旬邑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文小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对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家住旬邑县太村镇某村的文小峰曾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出狱后两年,他再度行窃,于2014年10月14日12时许,驾驶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红色太子狼175型)窜至旬邑县张洪镇新昌村大棚菜基地,盗窃秦建成(化名)蔬菜棚内塑料纸80公斤。次日凌晨5时许,文小峰又返回该处盗窃秦建成的卷镰机、火炉各一部;随即又盗窃赵爱云(化名)家养鸡棚内柴油发电机、体重秤、电机、皮带轮各一部。当日,文小峰在销赃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物品均追还给秦建成、赵爱云。经旬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201元。
被告人文小峰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