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永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马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对其非法所得4500元、生产的假蜂蜜432市斤、加工原料白矾0.79市斤、蜂蜜香精0.25公斤及手提秤一个均予以没收,利欲熏心的被告人受到了应有惩罚。
被告人马东于2012年3月从租住在其家里的一四川籍男子处学到加工熬制假蜂蜜的方法后,自 2014年1至5月期间,通过用水、白砂糖、白矾熬制,后加入蜂蜜香精的方法,制作成假蜂蜜。并窜至乾县铁佛乡、梁山乡、阳峪镇,永寿县马坊镇、甘井镇、渡马镇、渠子镇等地集市、乡村,以养蜂人身份,自称假蜂蜜是蜂蜜,以每斤5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出售。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家中扣押了尚未出售的假蜂蜜432市斤、加工原料白矾0.79市斤、蜂蜜香精0.25公斤及手提秤一个。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上交了个人出售假蜂蜜的非法所得赃款4500元。后经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鉴定,被告人制作的假蜂蜜中,铅的含量(mg/kg)0.01、砷的含量(mg/kg)<0.01、铝的含量(mg/kg)60,明矾样品检验结果为硫酸铝胺。咸阳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组织7名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论证,认为假蜂蜜给消费者易产生品质方面的误导,导致其在食用量、使用时间等方面可能产生错误判断,长期、大量使用会导致身体损害,案件所涉物质认定为有毒有害。
永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东以营利为目的,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用非蜂蜜原料生产假蜂蜜并予以销售,经专业机构鉴定和食品专家论证,假蜂蜜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铝),长期、大量食用危害人体健康。对被害人制造的假蜂蜜依法足以可认定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