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与李建两家的承包地相邻耕种,2014年8月21日上午,两人均在地里劳作,闲聊的过程中因为界畔问题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李建受伤。先后在在店头卫生院和扶风县中医医院诊治,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多处皮肤挫伤、多处软组织损伤,花费医疗费3457.66元(包括慢性胃炎和甲亢治疗费用)。
事发后,李建家属向店头镇派出所报警,但因没有目击证人,李平坚决否认自己殴打过李建,拒绝支付其所花费医疗费用,派出所处理未果。李建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平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官从原告李建处了解到,当日两人发生撕扯后,被告将原告压在地上殴打,并扇了原告一个耳光,要求原告向自己道歉方肯起身。回村后,原告满身是土,满头满脸是血,去同村李华家准备请他用小车送自己去医院,但因当时李华家小车不在,原告无奈骑自己摩托车去了医院。由于原、被告打架第一现场无任何证人,被告坚决拒绝承认自己殴打过原告。
办案法官抓住原告诉说的同村人李华见过自己这个细节,前往李华家希望能够了解详细情况,李华得知法官的来意后,称自己啥都不知道,也不愿意搅合别人的事情。后经法官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李华才将自己所见所闻告诉了办案法官,使得案件有了突破性进展,法官遂据此作出了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85元、误工费453.7元、护理费2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元、交通费70元,合计2868.7元。判决作出后,法官对被告单独进行了说服教育,反复阐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一再强调邻里和睦的重要性,被告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妥,于判决书送达后的第三天即主动提出自觉履行,案件得以顺利终结。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