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2日,长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洋(化名)犯强奸罪(未遂)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洋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洋利用手机聊天工具“陌陌”与被害人杨某结识,在与杨某聊天过程中,获知杨某的住宿地址。2014年8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张洋来到杨某的宿舍,准备与杨某闲聊,发现杨某穿着睡衣独自一人在宿舍,遂产生奸淫念头,被告人张洋欲与杨某强行发生性关系,遭到杨某强烈反抗并呼救,被告人张洋见状仓皇逃离现场。2014年9月1日长武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张洋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洋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洋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被告人张洋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可减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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