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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对未逃脱之偷钓者施暴 鱼塘主致人轻伤获缓刑
作者:徐微娜 崔瑾  发布时间:2015-01-16 15:25:12 打印 字号: | |
  元月14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鱼塘主孙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六个月。

  据查:2014年7月4日,三原县村民朱航、李林、王峰吃饭闲聊期间,相约去河道里的鱼池钓鱼。7月5日0时许,韩磊一行四人来到三原县独李镇村民孙冲经营的鱼塘钓鱼。被告人孙冲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家人、朋友前来抓偷鱼人。后苏峰将没有跑掉的韩磊及朱航抓住,并用携带的木棍将韩磊左腿打伤。

  2014年9月20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韩磊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孙冲在打伤被害人后打电话报警,在警察到现场后,按照警察指定的时间第二天到三原县独李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案发后被告人孙冲与被害人韩磊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1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冲因被害人在自己的鱼池里偷鱼而打伤被害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打伤人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并已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未经被告人同意偷钓被告人鱼池的鱼,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故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