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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法院:七旬老人受惊吓 诉至法院获赔偿
作者:张莉娟  发布时间:2015-01-14 15:39:53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月13日,长武县人民法院成功地调解了崔英与王小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王小俊一次性支付崔英医疗费1350元,其他费用由崔英自己承担。

  2014年2月9日11时许,崔英在长相公路的南边正常行走,路过王小俊家门口时,王小俊家的狗看见崔英就叫,挣脱链子直冲向她,崔由于受到惊吓加之地面有积雪,脚下一滑重重的摔倒在地,崔英因年纪大身体弱无法站起来,王小俊见状上前将其扶起并问伤到了没有,崔英当时说没事,随即就回到家中。当天晚上感觉左胳膊疼痛难忍,于是第二天早上就去找王小俊,说道:“你家的狗把我咬了,你给我出医疗费我去看病。”王小俊见老人家非常生气就给了崔英350元。之后,崔英先后前往彬县、长武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打狂犬疫苗治疗,共花医疗费1399元。痊愈后多次找王小俊索要所花各项费用,被告均以他家狗没咬崔英为由拒不给付并发生争吵。

  2014年10月21日起诉法院要求被告王小俊赔偿原告崔英医疗费1500元,护理费17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误工费2000元,共计7400元。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认真分析案情。了解到双方系同村人,居住较近,决定分两步走调解此案,首先讲清法律法规,着重从乡规民情风民俗入手,加大调解力度。经过几次耐心细致调解,仍未达成调解协议。2015年1月13日承办法官决定前往原、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就地调解,到达村委会后通过村委会领导了解到该村养大狗的人家较多,诸如此类的纠纷时常发生,大部分类视情况均未赔偿。鉴于此情,承办人当即决定就地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对于崔英受到的伤害,双方产生了较大的分歧,王小俊坚持认为狗叫是天性,与崔英摔倒没有必然联系,崔英认为其受伤是狗狂吠和追赶所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王小俊对其饲养的狗管理约束不善,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导致崔英受到惊吓后摔倒并产生损害后果,因而王小俊应对此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崔英只应承担一定责任。法官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详尽的法律释明,并动之以情、晓之以法,终于双方当事人打开了心结,同意调解此案。于是原、被告当场达成上述协议,并当场履行了义务。

  双方当事人及在场旁听的群众纷纷称赞法官给他们上了一堂丰富的法制课。使他们明白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这项法律规定。此案地顺利调解执行在当地受到良好的社会反应和法律效果。(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