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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法院:偷天换日套证出肇事 法官奔波千里查真相
作者:崔宁  发布时间:2015-01-07 11:07:44 打印 字号: | |
  1月6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肇事者套用他人的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并以他人名义冒名肇事者,办案法官奔波河南省查清案件事实真相。

  2014年10月16日16时30分左右,钱之生驾驶豫A2168/豫AB155挂号重型仓式半挂货车沿福银高速西安至长武方向行驶至1832KM+170M处,与前方同车道内翟培军驾驶的陕G78114(临)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使陕G78114(临)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冲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而豫A2168/豫AB155挂号重型仓式半挂货车由前行撞上高速公路中央隔离防护栏并侧翻,事故造成陕G78114(临)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翟培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经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银高交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钱之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翟培军无责任。

  法院受理后,本次交通事故似乎是一次很平常的交通事故,但办案法官多次与肇事司机多次联系无音讯,办案法官随决定赴河南省寻找肇事者,经过办案法官奔波千里之遥,找到交警部门认定的肇事者钱某某,调查钱某某得知其没有豫A2168/豫AB155挂号重型仓式半挂货车亦没有开货车在陕西境内发生过交通事故,无奈我们只能从车辆的行驶证载明的户主苏某某查起,苏某某已将该车转让给阴某某,阴某某将该车转让给了钱之生,钱之生在没有驾驶A证的情况下套用钱某某的驾驶证,并驾车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以钱某某名义冒称肇事者后外出,使交警部门误认为是钱某某是肇事司机。调查清楚后办案法官迅速赶回后又向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银高交大队发出了司法建议书,交警部门高度重视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法官遂向原告说明情况,原告撤回了诉讼,准备重新诉讼。(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