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长武法院:申请执行超期限 法官释法主动撤回
作者:贾和平  发布时间:2014-11-20 10:40:20 打印 字号: | |
  11月18日,长武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案件向长武县法院主动递交了申请书,要求撤销该案的执行。长武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终结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3年3月,长武县国土资源局发现昭仁镇灵凤村某组村民张亮在国道旁修建庄基,经调查取证、现场勘验,认定张亮属未批先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遂依照土地法规对张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张某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处罚决定作出后,张亮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法院起诉。2014年8月8日,长武县国土资源局向长武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要求依法执行对张亮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长武法院在非诉执行审查过程中,经审查,发现申请人长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申请人张亮进行了送达,2014年8月8日向长武县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长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超过三个月的规定的申请期限,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发现上述问题后,主审法官与申请人取得了联系,通过查法律、阅案卷,最终,申请人承认工作存在失误,次日,向长武法院递交了申请自愿撤销该案的执行。
来源:长武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