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长武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石东平一次性赔偿杨兴民果树损失400元,双方把手言欢。
石东平的耕地和杨兴民的果树地相邻,3月初,石东平在焚烧自家耕地上的秸秆时,因当时风大,火苗四处乱穿,将相邻的杨兴民家的果树烧毁了四棵。事后,杨兴民找石东平商量赔偿的事宜,石东平认为,他是在自家地里烧自家的秸秆,是因为有风,将火苗才引到杨兴民的果树地,自己没有错误,何谈赔偿。多次讨要无果后,杨兴民将石东平起诉至法院,要求石东平赔偿自己的果树损失3000余元。
法官接收案件后,便去杨兴民的果树地现场了解情况,到现场之后,发现有四棵果树有烧过的痕迹,树叶也全都长了出来,因为是幼树,也没有结苹果,影响都不是很大。法官便给双方做工作,试想着能不能调解解决,告诉杨兴民在现场看到的情况,认为果树被烧不是很严重,并且果树属幼树,没有结苹果,也就没有产量,石东平赔偿是应该的,但是赔偿数目可能没有原告要求的多,如果杨兴民坚持己见的话,那就要请专业的机构和人员去鉴定,等鉴定结果出来才能决定赔偿的数目,杨兴民表示自己也不愿意走上诉讼之路,只是对方的态度恶劣,不能认识到错误。法官随即给石东平做工作,烧毁他人四棵果树是事实,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逃避不是办法,拒绝赔偿也没道理,再者两人都是一个村的,大家乡里乡亲的,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都说冤家宜解不宜结。经法官耐心调解,石东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上述一致意见。(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