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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登记无小事 规范填报是必须
作者:程捷文  发布时间:2014-11-17 18:06:49 打印 字号: | |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年龄是十分重要的定罪量刑因素。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为成年人,是否年满七十五周岁……都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现实意义,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关于年龄的争议却屡见不鲜。

  在我国北方农村,报户口时常以农历生日进行登记,致使本人实际年龄小于户籍证明所载年龄。比如:一些被告人的年龄按照其户籍证明登记时间计算已满十八周岁,但按照其公历生日计算则为未成年人。是否已满18周岁,关系到是否存在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然而因为年代久远许多证据已经遗失,无形中加大了调查成本和难度。当事人家属所能提供的当地风俗证明、接生人员证词、举办满月宴、百岁宴日期等证据在证据效力上也弱于户籍证明。出现这样的情况盖因一些群众的认识偏差,以为差一两个月没有关系,却没想到可能给子女日后的考试、参军、招工等一系列活动造成不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公民的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在重要的个人信息登记过程中,户籍登记人员应尽到告知义务,公民在登记时也应以公历登记,避免因因一时疏忽造成登记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
来源:彬县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