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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法院:骑自行车带人致人死亡的责任承担分析
作者:杨少敏  发布时间:2014-11-14 08:14:09 打印 字号: | |
  【案号】(2012)咸秦民初字第01049号

  【基本案情】王某华与同伴胡某英(已死亡)系邻居,平时关系较好。2012年1月4日,被告王某华与胡某英相约去买菜,当日15时许,王某华骑自行车后载胡某英沿彩虹十字北高架桥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至中段时,胡某英从自行车上摔下,17点20分被送至陕中附院抢救,入院诊断为:一、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肿胀、脑疝形成、多发脑挫裂伤并血肿形成、左额颞部及右颞部硬膜下血肿;二、双侧基底节区多发腔梗;三、白质脱髓鞘。2012年1月12日,胡某英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脑疝形成致多脏器功能衰竭。2012年1月31日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秦都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经调查得到的事实如下:2012年1月4日15时许,王某华驾驶自行车后载胡某英沿彩虹十字北高架桥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至中段处时,胡某英从自行车上摔下,后被送往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于2012年1月12日死亡,胡某英尸体,家属于报案前已经火化处理。因该起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经秦都交通大队会议研究出具本证明。”

  胡某英摔伤及死亡后,各项损失为医疗费68781.59元、护理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540元、死亡赔偿金291920元、丧葬费1714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上共计410191.09元。胡某英死亡后,其继承人作为原告将王某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华承担上述损失60%的赔偿责任即246114.65元。

  【争议焦点】本案中对胡某英的死亡,责任由谁承担,该如何承担,争议较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不能证明被告王某华有过错的情况下,王某华作为善意同乘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王某华既然在骑自行过程中,同意搭载死者胡某英,那么就负有对胡某英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胡某英的死亡,王某华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王某华作为善意同乘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胡某英的死亡具有直接责任。但根据行为时的地方性法规,骑自行车不能搭载成年人,故其具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好意同乘,又称善意搭乘,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事例已屡见不鲜,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尽一致甚至差别甚大。好意同乘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点:一是好意同乘为无偿,如果是有偿,那就构成合同关系,属于运输合同范畴。应依据合同的基本原则来处理。有的文章称好意同乘是一种事物行为,而非契约行为,笔者很赞同。二是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民事侵权责任一般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之分。无过错责任,是由法律来规定的。好意同乘所产生的侵权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为有过错责任,因此,它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过错责任。三是“好意”,即善意,对好意同乘的施惠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受惠人并不能因为无偿搭乘,而将所有风险和责任全部推给施惠人,这属于民法中“善良风俗”原则之一。

  结合到本案,一审法院认为:邻里和睦、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生命健康权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好意施惠而减轻和免除。在2012年该起事故发生时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成年人自行车可以载一名不超过12岁的儿童。被告王某华在骑自行车搭载胡某英的情况下,胡某英为年龄较大的老年人,骑车人王某华更应对胡某英乘坐自行车的风险做到足够的注意和预测。被告王某华作为好意同乘人,骑自行车过程中,违反自行车载人的禁止性规定,具有一定过错责任。死者胡某英在乘坐自行车时,也应遵守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明知王某华亦年龄较大,且自行车不能载人的情况下,依然乘坐王某华骑行的自行车,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未能足够重视,其对造成的损害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王某华骑自行车后载胡某英,在骑行过程中胡某英从自行车摔下,被送往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救助8天后胡某英死亡。胡某英死亡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该起交通事故原因已无法查明。综上,因胡某英与王某华对该次事故的发生均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且事故原因已无法查明,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分担。被告王某华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对胡某英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胡某英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及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其他赔偿责任不应由王某华承担。

  【裁判结果】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王某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胡某英的继承人三名原告82038.2元。

  二、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