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治愈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结果诱发精神病,于是起诉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11月4日,三原县法院审理的原告方冬诉被告冯波、王静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机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机场支公司赔偿原告方冬经济损失6.92万元,并于判决书生效当天履行了赔偿义务。
2013年3月4日9时许,被告冯波持证驾驶车辆在三原县汽车站门前掉头时,与相对方向原告方冬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方冬入院治疗。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认定冯波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冬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方冬在首次住院治疗34天后出院,2013年5月3日方冬以敏感、多疑、失眠一月之主诉入住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精神病狂躁发作,住院42天后出院,同年7月10日、9月4日方冬又在该院进行复查。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2013年3月4日被鉴定人方冬遭遇交通事故是其出现精神症状的诱因。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起诉至三原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冬本次的精神损伤是由外伤为与其自身原有疾病共同作用所致,事故发生前,方某虽曾患过精神分裂症,但经过治疗病情稳定,此病情并不影响方冬的正常生活、工作,更不会因此而引发住院、需护理及因病休息等情况出现,故被告冯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机场支公司在投保范围内赔偿,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