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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法院:学生上课期间失手伤人 校园伤害事件再敲警钟
作者:程军凯  发布时间:2014-11-07 10:38:30 打印 字号: | |
  2013年5月22日下午,咸阳市高新一中发生了一起人身伤害案件。在校学生张健(年仅14岁)在上体育课期间,将足球踢到学校操场和教室附近的树上,为了将足球从树上取下,张健想出了用标枪将足球从树上扎下来的办法,于是他从学校器材室借出了标枪,并用标枪向树上扎取足球,恰逢同学赵岩琛从教室出来,落下的标枪正中原告头部,不慎造成了赵岩琛严重伤害。

  事故发生后,受伤学生当即被送到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1.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2.右额叶脑挫裂伤;3.右额部硬膜外血肿;4.颅内积气;5.右额骨粉碎性骨折;6.头皮裂伤并继发性癫痫。在治疗期间,咸阳市高新一中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对赵岩琛同学支付了近4万元的医疗费。赵岩琛住院治疗35天,不但支付了巨额的医疗费,而且承受了极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造成身体九级伤残,至今尚未康复。

  赵岩琛出院后,将被告咸阳市高新一中、被告张健、邱清丽、张卫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诉至秦都区法院。该院于11月5日在咸阳市高新一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岩琛诉被告咸阳市高新一中、被告张健、邱清丽、张卫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校园人身伤害事件再次向学校敲响了警钟!看似意外,实则必然。本可以避免,却因校方将制度流于形式而酿成了一起严重的事故,发人深省,需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重申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重要性。

  法官寄语: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讲,《侵权责任法》将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由原来的监护责任变成了未尽安全注意和管理义务的过错责任,其目的在于排除监护人的权利滥用,却丝毫没有减轻学校所承担的义务,相反增加了教育机构自我安全管理的难度。从这个角度讲,我们的教育机构任重道远,不但要教书育人,而且要像父母一样呵护自己的学生!
来源:秦都区法院
责任编辑:殷春波